抵押担保律师解答

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权利质押财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