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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还需担责吗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还需担责吗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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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还需担责吗

合同的履行一般是由合同约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来完成相应履约义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可以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除了特定的身份要求或特别约定不得他人代为履行外,合同的债务是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前提是要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具体的操作是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确定。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虽然合同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第三人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依然是由债务人来担责。第三人只是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如果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告债务人,而不能去告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