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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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哪些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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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哪些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未转移,第三人并未加入债务之中,第三人拒绝偿还时,债权人不得请求该第三人偿付,而应当找原债务人追偿。

债务承担:第三人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清偿他人债务的约定后,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该第三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不能拒绝。债务承担分为两种: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的情况。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