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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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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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上述司法解释中一般共有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