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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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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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但债务人不同意该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人能否接受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承诺人代为履行的承诺?

你好,中国大陆对这种情况倒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后,债权人不得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也即可以接受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不同意该第三人代为履行,而债务人又能在第三人履行之前或同时履行债务的话,我觉得你就还是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会更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