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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经过抗辩权什么法律关系?

抗辩权有多种类型,目前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等。抗辩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了解抗辩权的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那么,时效经过抗辩权什么法律关系?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时效经过抗辩权什么法律关系?

时效完成后所产生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权利人请求权的消灭以义务人行使拒绝履行抗辩权为前提,因此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事关重大。

首先,时效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消灭抗辩权或永久抗辩权,其行使的结果是权利人的请求权绝对地丧失。同时,既然属于抗辩权,就决定了它只是防御性的、消极性的权利,只有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才能予以对抗,自身不具有积极性与主动性。

其次,时效抗辩权的行使主体原则上只能是义务人及其继承人,但下列厉害关系人也可以行使:

一是保证人可以行使属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在主债务人抛弃其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仍然可以行使;

二是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的丧失时效完成,其他债务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有权予以抗辩。

最后,时效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① 抗辩权的行使方法须以意思表示为之,明示或默示均可,但义务人为抗辩意思时只能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所谓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不一定要使用诉讼时效完成的字样,也不必引用诉讼时效的法条,只要拒绝给付的意思表示是以请求权时间超过而不得再为行使即可。

② 抗辩权行使的场合,可以是诉外行使,也可以是在诉讼中行使。

③ 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如为诉讼中行使,一审、二审均无不可,但在再审时不应准许,因为一审、二审未提出时,可视为抛弃时效利益。

④ 抗辩权行使后,义务人仍然可以将其撤回,即允许抗辩权人放弃抗辩的效果。

⑤ 抗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自己的抗辩权而进行恶意的抗辩。比如,债务人以欺诈手段妨碍权利人中断时效,致使时效完成后以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即应禁止。

时效经过抗辩权实际上就是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有时候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错过诉讼抗辩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对时效经过进行抗辩的,如果确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也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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