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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有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等多种民事权利,这些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抗辩权是经常用到的一种,主要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不合理请求的,请求权和抗辩权之间有密切联系。那么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关系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关系是什么?

一、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关系是什么?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民法典》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存在是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对应的抗辩权。从一定意义上讲,两者是相对的,但是把他们当做主从关系就欠妥当了。

二、请求权具有哪些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三、抗辩权的特点有哪些?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综上所述,请求权和抗辩权都是重要的民事权利,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关系应该是对立统一的,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无从谈起抗辩权。同时,抗辩权的效力在于使请求权无法实现,从而令合同中止。目前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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