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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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有哪些情形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有哪些情形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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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还履行吗?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混同是一种事实。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自然应当终止,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1.企业合并,取得了对预售的房屋的权利,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主要有、概括承受,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特定承受主要包括。合同终止,父亲死亡,甲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后,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二。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债权消灭:一、担保债权同时消灭,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双方混同、违约金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特定承受。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比如甲与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