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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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举例

债权人代位权 举例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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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界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界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其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字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是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避债的现象而确立的一种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诉讼制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的补充,得以更有效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