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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后履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无法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有四种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希望以上不安抗辩权的有关知识对您有所帮助。

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已猜测或者已知后履行方可能无法或无法履行合同,那么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如果对方情节严重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本站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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