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律师解答

刑事裁定书适用范围有哪些

(1)自诉刑事案件,是指基层法院在接收按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其他不需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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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被告人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0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理。

(3)终止审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

(4)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之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自诉人的自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或者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

(5)补正裁判文书,即各级法院对于在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刑事调解书,发现有个别错误或遗漏之处,裁定予以改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