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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有哪些?

1、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3、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4、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

(1)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综上所述,土地的使用并不是人们一般意义上的自己的土地就是属于自己的了,总的来说,土地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属于集体的,一般不属于个人。并且使用国家的土地是要按照规定交纳税赋的,与个人所想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这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范围的相关内容,更多法律知识请咨询本站南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