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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诈骗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诈骗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诈骗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一定是诈骗,它们的立法规定分别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提供、获取”行为的内涵

通过立法演进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删除,看似在入罪标准更加宽松,实质上,我们很难在社会现实中找出“合法”提供个人信息的途径。无论是出售、提供、获取(通过公共服务中公民个人的许可提供而获取的除外)哪种行为,其本质都是对公民的个人权利的侵犯,其实质都是非法的。因此,司法实践中,也很难以获取、出售、提供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进行无罪辩护。

由此,任何方式的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只要未取得公民个人的许可,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出售、提供、获取“行为。

所谓“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涵盖了提供行为,从行为性质上,出售行为的主观罪过要大于单纯的提供行为,但立法上并未体现,司法实践中属于酌定量刑的情节);所谓“提供”是指不应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而予以提供的行为(主观上是否谋取利益在所不论);所谓“获取”,是指本不应当取得公民个人信息而予以获取的行为。

三、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因此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致使行为人取得财产从而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但成立诈骗罪需达到一定数额或达成一定情形,下面将列举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表现为具体行为内涵、立案标准均不相同。前者是以任何方式非法出售、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而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因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一定构成诈骗,但诈骗有可能包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