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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公安不上网追逃的情形存在吗?是什么原因?

拒执罪公安不上网追逃的情形存在吗?是什么原因?

当事人有偿还债务或履行责任的能力时,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被视为拒执罪。拒执罪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那么拒执罪公安不上网追逃的情况存在吗?这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的呢?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为您解答。

一、拒执罪执行

虽然现阶段两高与公安部等部门共同建立起了执行联动机制,但在拒执罪的问题上,三机关并不联动。在实践中的最大问题是公安机关立案难。

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安机关的思想意识问题。不少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大局意识,认为对此类案件的追诉是给法院解决难题,费力不讨好。现阶段全社会信访压力巨大,拒执案件中的申请人往往给法院施加了极大信访压力。如果以拒执罪立案后追查拒执人,意味着信访压力转移至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本身案件压力就大、机构分类复杂,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法院移交的此类案件常不愿意配合。

二是我国拒执罪立案标准过严,要求过高。法院执行人员也承担寻求和固定证据的职责。现行实践做法中,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则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但往往鉴于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导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如若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则即能够依法予以执行,也谈不上再追究拒执罪的问题了。实际情形往往是,寻求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存在困难,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证据也存在难度,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实际上是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察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 而产生上述问题的关键原因仍然存在于立法之上,对于拒执罪办理程序应当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一般由法院执行局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拒执罪情形

1、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城镇有一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虽不足80平方米,但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50%以上住房;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共同居住的住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且房屋单价高于当地住房均价的50%以上;在农村有两间以上房屋,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本人或与他人合谋,通过虚假赠与、虚假债务、虚假租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妨碍执行的。

4、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或曾因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处罚后,再次进行高消费,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具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

5、执行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停止侵害、迁出(腾空)房屋等义务,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阻挠评估、审计等司法拍卖工作;在房产被司法拍卖后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前,自行或指使他人入住该房产对抗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拒不提供单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清单等直接反映财务状况的材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执行义务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执行义务人因其他妨害执行行为或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被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

如果已经断定是拒执罪,公安机关明确职责,必定会在网上追拒执罪当事人。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进一步疑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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