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列表

拐卖儿童罪无偿送养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一、拐卖儿童罪无偿送养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拐卖儿童罪无偿送养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无偿送养行为一般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我国《收养法》,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可以将孩子送养。另外,如果是孤儿,其他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养。

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才具备收养资格,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也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该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我国收养子女的相关规定,收养小孩必须办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需要提供收养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居委会和计生部门的证明等资料。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严厉处罚。第二百四十一条则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也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

按照我国《刑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因为有人拐卖儿童因而被判处拐卖儿童罪的,就会获刑被判处大于五年小于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相应的罚金。假如犯罪人有以下所说的情况之一,就会被判处大于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是被判无期徒刑,并会被处相应罚金或者上交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倘若情节非常严重的,就会被判处死刑,同时也需要被处没收所有财产。

第一:犯罪人是拐卖妇女、儿童不法集团的首领重要分子。

第二:这次犯罪行为中拐卖的妇女、儿童人数超过3人以上的情况。

第三:做出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

第四:犯罪人通过诱惑欺骗、强制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

第五:把出卖妇女、孩子赚取金钱利益当做目的,使用暴力、威胁强逼或者用麻药麻醉迷晕的手段去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第六:以出卖婴儿幼儿赚取金钱利益当做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第七:这次犯罪行为中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孩子或者他们的身边亲人遭遇到严重的人身伤害、离世或者导致其它的相当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八:犯罪人把妇女、孩子卖去境外国外的行为。

无偿送养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其实是比较常见的,像是有些未成年人因为缺乏性知识,没有结婚就生孩子,但是自己根本无法独立抚养孩子的话,把孩子无偿送养出去才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无偿送养行为很多时候是出于善意,但拐卖儿童罪的性质就很恶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