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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犯罪构成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犯罪构成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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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