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司法解释 法录帮 毒品辩护 2.69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TAG标签:未遂 毒品辩护 司法解释 毒品 非法 持有 刑事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