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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的意思表示。 【原则上有效,如果真意保留的事实为相对人所明知的,无效】

2、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如果虚伪表示隐藏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有效】

3、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可撤销】

4、误传,指因意思表示传达人之错误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可撤销】

5、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证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法》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否则可撤销】

6、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民法》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否则可撤销】

7、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民法》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可撤销】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首先大家要理解,虚假意思表示指的是在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如果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的话,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撤销的。比如说有一些条款存在误解、欺诈、虚伪表示等,这都是属于虚假意思表示,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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