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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代理规定分为哪几类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总则代理规定分为哪几类

一、代理规定分为哪几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代理的分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二、代理制度的新规定对表见代理认定的影响有哪些?

对代理制度的修改完善,将导致委托代理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将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产生影响。通过梳理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发现,下列规定可能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产生影响。

1.对有无代理权的认定可能带来的影响

(1)代理人未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

(2)被代理人将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事项委托代理的

如何认定表见代理?

2.对是否超越代理权的认定可能带来的影响

(1)代理人以完全履行职责为由抗辩其并未超越代理权的

(2)被代理人授权不明的

(3)被代理人对代理权作内部限制的

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的规定了依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虽然分为三种类型,但每一种类型都不是能够随意违反规定的,都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相关责任和利益。作为代理人要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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