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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躺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怎么才算肖像侵权

此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演员葛优起诉艺龙网官微,使用“葛优躺”剧照的侵犯肖像权案件

葛优躺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怎么才算肖像侵权

北京海淀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计75000元。

艺龙网提出了上诉。但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艺龙网上诉,维持原判。

在何种名人图片和名人表情包满天飞的网络时代,我们不由得产生了一份疑问,怎样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关于肖像权的相关知识,肖像权是自然人本人对面部肖像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本人具有排除他人侵犯自身肖像权的权利。肖像权只有自然人才拥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面部”不仅仅指脸部,它包括的是身体整体外貌形象,像“葛优躺”剧照所展示的那样,他是脸部加身体整体给观众带来的外貌形象。

当然肖像权侵权还有其构成条件: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以营利为目的。

1、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即指的是未经肖像权人的授权许可而使用,在上面的案例中艺龙网就是没有经过葛优先生的授权许可,便在其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当然我们生活中大多数广告宣传所出现的肖像往往是有授权许可的,因为在代言广告的相关合同条款中往往就有授权许可使用肖像权的约定。

2、以营利为目的即指为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或利润,在上面的案例中艺龙网官方微博使用“葛优躺”剧照就附有大量的广告语,广告宣传就是一种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当然也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的时候,像一些环保宣传使用某人的肖像权就完全是为了希冀人们增强环保意识。

终上所述,肖像权侵权需要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和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存在,缺一不可。而且肖像权与一个人的外貌形象息息相关,如若发现有自己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我们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