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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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肖像权如何维权?

肖像权通俗的来说就是我们的脸,我们的脸可以每一天都露在外面给别人看,这个是我们自己自愿的,但是很多人会将别人的照片,视频,等等一些有露出当事人脸的一些材料上传到一些网上,从而来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那么关于侵犯肖像权如何维权?

关于侵犯肖像权如何维权?

一、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的侵害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关于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国理论和实践上认识并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说明,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肖像权既是公民的一项专有权利,那末只要是未经肖像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论是否营利,均应看作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这与《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因为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固然构成了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但不能由此推出侵害肖像权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如污损、丑化公民的肖像,即使不是为了营利,也应认为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通常认为,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公民本身的利益而必须使用公民的肖像时,虽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如在表彰大会上拍摄劳模代表的照片,在进行体育比赛时拍摄比赛的场面或录像,为教学和创作而由公民作模特儿制作其肖像,为了追捕潜逃的罪犯而在通缉令上使用逃犯的肖像,为了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某些丑恶现象而依法公布丑恶行为者的肖像,为了寻找下落不明者而在报刊上刊登失踪者的照片等。侵害公民的肖像权的往往同时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或其他人身权。侵害公民的肖像权可能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也可能造成其财产损失。依民法通则规定,当公民的肖像权被侵害时,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有权依法收缴侵权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在历史上最先是由版权法来担当的。1876年德国《美术作品版权法》规定,禁止非法复制他人肖像。1896年,德国柏林高等法院法官克斯勒首次提出肖像权(Das Recht ameigenen Bilde)的术语。此后各国民事立法相继使用并建立了保护肖像权的法律制度。

怎么办:

根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侵犯肖像权如何维权?如果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导致很严重的后果,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且有权要求其对自己赔偿精神损失费用,如果行为人对于权利人的请求不予理睬的,那么权利人可以根据行为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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