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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不予补偿?

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不予补偿?

一、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可否不予补偿?

解除事实劳动合同需要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隐瞒事实,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益的,公司在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方面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员工自己同意的,要是员工不同意的话,公司是不能单方面解除的,除非是员工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的,那么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是如何的。

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 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 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 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于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经济补 偿: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因违纪 而被开除或除名,尽管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但不属 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因而不用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职员若是在入职时没有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又确实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属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解除此种类型的劳动关系,职员可以得到高额的赔偿金,但是若是发生纠纷,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作为保障,职员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