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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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