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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诉讼法与劳动监察

新的行政诉讼法与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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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诉讼法配套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把国家赔偿法抽象行政行为,统治行为排除在外,是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相配套的,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吸取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方面,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同时也是用一些特殊的规定,并常以行政诉讼为前提,因为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必须先判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可以说是赔偿法的渊源,如《行政诉讼法》第九章就做出了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实体规定,这些实体规定已为《国家赔偿法》所吸收。再者,国家赔偿法的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休戚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