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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单位不给高温费是否合理?

淄博市单位不给高温费是否合理?

高温费是夏季的时候发放给职工的基本补贴,事实上,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单位不按标准发放,甚至不给职工发放高温费。身在淄博的朋友就很想知道,如果淄博市单位不给高温费该怎么办,实际上不止是淄博,其他地方的人都想了解下。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一下如何维权,小编将在本文做详细的介绍。

一、淄博市单位不给高温费是否合理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不发放的,属于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二、发放高温补贴的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三、淄博市怎样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四、淄博市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大家应该都知道如何解决,说到底就是维权。大家可以积极的和所在单位沟通,沟通以后能否按时发放。但是如果是所在单位拒绝发放的,可以进行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企业,也要积极的执行国家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基本福利。但是任何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也会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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