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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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案例如何认定?

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案例如何认定?

在越来越多的工伤案件中,对于工伤案件如何认定是一个让人费解的问题,到底如何使双方的伤害降到最小,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端,是工伤认定的主要目的,工伤认定的情况多种多样,极为复杂,那么到底如何认定工伤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举一个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案例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基本理论

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

二、争论焦点

突发疾病究竟包不包括死者生前患有的慢性病突然发作,比如白血病、心脏病等疾病,以及突发疾病是否包括原有慢性病导致的并发症。根据劳社部25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那么我们说,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该规定的“各类”二字涵盖两个层次的含义:一、从疾病种类而言,包括各类疾病;二、从疾病的持续时间上看,各类疾病包括原有慢性病的突然发作。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符合实际生活中的现实。举例来说,一个人长期患有胃溃疡,但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劳动能力,因为胃溃疡不会导致人直接死亡,而胃溃疡引发的急性胃出血却会导致具备正常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迅速死亡。这是原有慢性病引发并发症的情形,另外一种情形就是白血病、心脏病等急性发作是否构成工伤。据相关医学常识,我们知道中年以后的劳动者出现心脑血管疾病的现象是常见医学现象,一个人患有心脏病并不代表其不能从事一般性的工作,那么心脏病突然发作导致的猝死亦应视同突发疾病,否则,整个社会的劳动雇佣关系的基础会出现大的崩裂。

出现上述错误认识的原因是有些人将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的48小时与上述突发疾病的认定相混淆,认为初次接诊前就发现的疾病就一定不是突发疾病。而实际上这个初次接诊时间所限定的仅仅是突发疾病后的死亡时间计算方式,而不能反过来推论说初次接诊时间前就出现的疾病就一定不是导致死亡的“突发疾病”,正如初次接诊后48小时内未死亡的就不是突发疾病论断一样,都是非常荒谬的论断。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因此在工伤认定时我们除了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认定之外,我们还应当格外的细心,在此,小编在此温馨提示大家不要病急乱投医,一定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请,让伤害降到最小并且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上文中提到的突发疾病工伤认定案例只是工伤认定的其中一个案例,还有很多案例等着大家去解读。如果对此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