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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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工伤认定案例有哪些?

死亡工伤认定案例有哪些?

死亡工伤认定案例有哪些?以下是相关案例。本站提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死亡的,都要第一时间按照程序申请认定劳动者为工亡,以便得到赔偿。关于工亡后劳动者家属能获得多少丧葬补助金等其他补助金的规定,在本文结尾附有相关条款。影响鉴定的因素较多,部分情况可视同工亡,如果有疑问和需要,可以在本站直接咨询专业律师。

一、案例一 基本案情描述

陈某为XX某钢构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单位和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7年某月某日,陈某在XX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内施工时被电击身亡。留下六十多岁的母亲、五岁多的女儿及三十多岁的妻子,妻子还怀有四个多月的身孕。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一行二十多人来到陈某单位,单位迫于压力为陈某家属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双方代表经过三天数次谈判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无奈之下,陈某家属找到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希望提供法律帮助。余伟安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陈某死亡前还是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单位下欠陈某约十万元工程款未结算。

单位的意见是先处理陈某的工程款问题,同时为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后配合陈某家属申请工亡待遇。

而陈某家属觉得按照单位意见处理时间太久不能承受,而且也担心单位耍赖,以至于拿不到工伤待遇。同时双方就陈某妻子所怀胎儿是否享受抚恤金有明显分歧一直争执不下,单位代表说社保经办中心告知遗腹子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自己只愿意象征性补偿一部分,而陈某家属认为遗腹子女应该和陈某女儿一样对待,双方就此问题的争议一度升级为主要争议,耽搁了很多时间。鉴于以上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

陈某家属才想到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余律师和单位代表见面后发现,不只是陈某家属希望早日解决纠纷,单位也想尽快解决陈某死亡的后续事宜,之所以不能和解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对“遗腹子女”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的相关法律认识不清争议较大,另一方面是双方都习惯性地迁就于固有的法定工伤待遇理赔程序。

于是,在谈判过程中,余伟安律师首先告知用人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遗腹子女,那么遗腹子女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这就打消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于遗腹子待遇来源的顾虑,增强了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信心。

于是,单位在给付陈某家属工亡待遇的态度上也变得更宽松。进一步,余律师提出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应享受的工亡待遇,并对陈某工程款清结;陈某家属将工伤待遇的相关权利全部让渡给单位并配合出具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陈某家属当场表示同意这个基本方案,剩下只是就具体计算标准和金额的需要进一步协商。

调解结果

当日三个多小时的谈判,双方最终当场达成和解协议,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陈某的工程款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工亡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商业保险理赔事宜由单位处理,所得全部赔偿款项由单位所有,陈某家属配合提供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相应的手续,包括提供权益转让书等一切所需材料。协议签订当日,单位即兑现了所有款项,陈某家属向单位提交有有关权益转让的手续,一行二十余人连夜返回山西老家。

上班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赔偿案例

二、案例二 基本案情描述

原告白某的丈夫林某是XX市某实业公司的职工,在2015年6月1日10时28分,林某在上班时感到胸痛、呼吸苦难、不舒服,随后便不省人事,送到附近XX市仁济医院抢救,虽医院尽力抢救,可终究还是无效,林某于2015年6月2日零时46分死亡。经医院检查,林某死于突发性心脏病。XX市某实业公司没有为白某购买社会保险。现在林某的妻子,即原告白某,与林某所在单位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白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委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赔偿金等560332元,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是疾病死亡不能按照工亡进行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被告XX市某实业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补助金281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00元等计532201元。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XX市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林某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自发病起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故林某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裁决书和判决书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工亡补足金符合法律规定。

三、案例三 基本案情描述

2016年8月1日上午11时,张××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项目部从事架子工作业,拆除电梯井内架子时,不慎从电梯井内架十二楼摔倒地下室电梯井内,事故发生后,×房地产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救助,并直接将其送往XX附属医院紧急抢救,同时,立即通知了伤者的妻子赶到了医院。经医务人员两个多小时的抢救,最终未能挽救张××的生命。

调解结果

张××亡故后,×房地产公司通知了其家属及村委会的干部,当晚连夜共同商榷了事故后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内容如下:

1、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二万元整;

2、×房地产公司已为张××缴纳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人民币十二万元保险费包含在一次性赔偿费用之内;

3、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死者家属应配合保险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赔付时间由保险公司定,×房地产公司应跟踪服务,负责理赔到位,如保险公司未予理赔,则由×房地产公司理赔到位;

4、此事故赔偿作一次性结案,双方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对方麻烦;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并由张××的村委会干部作为鉴证人,协议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附:工伤保险条例 工亡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对于劳动者家属来说,最重要的是第一时间要求单位申请认定或自行申请。另外,家属应该保留好所有的证据。可收集附近证人证言,也可请律师协助整个过程,避免单位不承认真实情况,拒绝赔偿。关于工伤相关规定,有任何疑问都可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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