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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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约定管辖

票据纠纷约定管辖

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很小一件事情,双方牵扯到彼此的利益,就不愿意彼此之间相互妥协让步,使得事情被激化矛盾。那么,票据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吗?接下来由本站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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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确立票据纠纷管辖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规定,票据纠纷案件的案由主要包括:“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票据追索权纠纷;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票据保证纠纷;33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333.票据代理纠纷;334.票据回购纠纷”。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票据法》(2004年修正)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以下简称《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6.《票据纠纷·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