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

当前位置 /首页/婚姻家庭/家事纠纷/列表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能追回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对外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那么作为配偶的另一方能否要回房屋呢?
如果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时,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出卖合同的,此时需要另一方进行追认后房屋买卖合同才会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当然可以要回房屋。如果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产权登记仅为夫或妻一方,登记的产权人与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由于第三人并不知情,会出现善意取得的情形发生,则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就无法要回房屋,其损失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能追回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