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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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的;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由此可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