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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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非因当事人本身之过错而导致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社会现实状况或基础事物形态发生了质的或超出一定量的异常变化,若使合同严格履行将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造成合同履行上的极不公平。为确保合同各方利益的公平性和诚信性,杜绝不公平交易的存在而依变更的情势作为履行合同所依据的原则和制度。
依此解释,情势变更原则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应该是订立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或基础情形,因时间的推移,不以订立合同各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所发生的,足以影响合同履行或足以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履行结果的客观实际,这种事实的非人为性变更会产生无法履行或履行上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二)具有情势变更发生的时间性。即情势变更具有时间上的约束,并非发生在合同的任何时间内,而仅指发生在合同订立后,并直接针对或影响合同履行的期间,或者说发生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到合同构成的法律关系或所约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之前且影响或破坏订立合同时所依状态的有效期间内。只有发生在这个期间内,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不能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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