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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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合同以外的社会背景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严重导致双方利益不公平的现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6条的规定,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所谓的变更合同,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对合同履行价款、时间、方式等方面的调整,来重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比如,将原本200元/吨的价格上调至400元/吨。
所谓的终止合同,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查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合同内容,仍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只能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律师建议,在实践当中,不要轻易引用这样条款,因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认定情势变更时的标准相当严格;如果引用不当,不但会导致自己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面临构成违约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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