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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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有哪些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区别如下:
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比如一方不懂行情,将价值1万的物品按100万买入;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不如环保导致水泥从200元/吨上涨至800元/吨。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订立合同时的背景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状况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公平的后果。
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内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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