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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认情势变更的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