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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万XX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

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万XX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1民初5112号之一

原告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李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小莉,重庆XX律师。

被告万XX,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滩镇沙XX,组织机构代码559XXXX3049-7。

法定代表人万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万XX、重庆XX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万XX、重庆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X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

审判长杨志诚

人民陪审员王明

人民陪审员唐成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邬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