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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注意事项

在法官的审判中,审理买卖合同的案件量很多。在这类纠纷中会遇到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结合平时审理中的理论和存在的实践中的问题,经整理和归纳,为大家提供几方面法律法规和专家的一些解读,供需要的人作为参考。

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注意事项

一、共有财产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审判时,关于共有财产,分为的类型有两个:合伙关系的共有财产和家庭关系的共有财产,这里的家庭关系指的是夫妻关系。

审理共有财产的买卖合同时,依据是不是善意取得的财产来断。我国民法通则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共有财产不仅享有共同的权利,也要承担之间共同的任务。共有关系存在期间,其中的共有人私自处分了财产,会认定为无效行为。但第3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了该项财产,那么法律应当维护第3人所取得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具体的说明:

1.合伙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1)如果是合伙型企业,会按照合伙企业法中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伙人可以推荐出企业的代表(也叫事务执行人),其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是合法的。但其代表权限是有限的,比如在处分不动产时需要全体合伙人都同意才行。如果执行人处分不动产时,没有经过其他人的同意,即超出了权限。

(2)如果是普通的合伙关系,企业没有推举代表(事务执行人),那么合伙人和企业代表享有相同的权利。所以,各合伙人有权利处分共同财产。比如处置共有房产时需要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家庭关系中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1)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说明: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外的人以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为理由,要求宣告为无效合同,法院不会支持。

(2)夫妻中其中一方处置共有财产,原则上是有效的,例外是无效的。此处的例外指的是处分人如果恶意损害夫妻关系,在离婚时独自占有和侵占两人的共同财产的行为。

二、多重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

动产一物多卖的情况很常见,在买卖合同同时生效时,履行顺序进行确定时,涉及到两个法律:合同法和物权法。

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时,有两种观点:合同成立在先说、先行支付价款说,同时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关于多重转让合同履行顺序的规定,确定了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原则。

1.普通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时的履行顺序

(1)受领交付优先

买卖合同在司法中的解释第9条中第一项规定:先行受领交付的人在提请确认所有权转移时,法院要予以支持。

(2)都没有受领交付时,先行支付价款优先

买卖合同在司法中的解释第9条中第二项规定:都没有受领交付的,对于先行支付价款的人提请出售人履行合同的,法院要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当先行支付价款的只支付了一部分价款,之后支付价款的人是全部支付,法律只以售卖的先后顺序为准,不考虑钱款的多少。

另外,如果多个买受人都是受领交付,并且也都支付了钱款,该怎么处理呢?这时会以买受人在行使权利的先后为准,即买受人要求出售人履行合同的先后来确定履行的顺序。

(3)没有受领交付,也没支付价款的,先订合同的优先

司法解释中第9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受领交付,也没有支付价款的,会依照谁先订合同的法律优先考虑。

2.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中的履行顺序

特殊动产一般包括船舶、机动车和航空器等,对这类多重买卖合同中的履行顺序是:

(1)受领交付的人优先考虑

(2)没有受领交付的,谁先办理所有权过户的人优先考虑

(3)都没有交付,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谁的合同先成立谁优先

(4)交给购买人其中一个人后,又过户给别人的,受领交付的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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