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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予退款条款有效吗?

一、格式合同不予退款条款有效吗?

格式合同不予退款条款有效吗?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约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条款,使其处于无论服务是否到位都能获得全部报酬的有利地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救济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但如果经营者没有违约或过错行为,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

4、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

综上所述,不少商家提供预付消费模式,和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明确不予退款,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修改条款。在格式合同中,商家可以加入免责条款,但是不能加重消费者的重任或者减轻商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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