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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签订原则是什么

供用电合同签订原则是什么
供用电合同,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它具有强制缔约性质,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民事主体施加的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正当理由,该民事主体不得拒绝订立该合同。供用电因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强制规定了电力公司的强制缔约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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