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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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的缔约形式是什么

合同义务的缔约形式是什么
一、强制性义务
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附随性义务
1、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
2、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
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4、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6、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7、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8、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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