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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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但缔约过失责任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主要区别是: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的由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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