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什么

(1)优先受偿权。这对于质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权利,质权人可享受对出质股权价值的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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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也称预行拍卖质物权。指的是如果质物将要败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以致于损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得预先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由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价值极易受到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发生重大改变,尤其对于股票。因此质权保全权这项权利对于股权质权人的债权安全非常重要。

(3)物上代位权。如果出质股权损失或者有其他原因必须要有赔偿金或者代替物,那么质权应给予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中国的《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3条明确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