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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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公房承租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