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房屋动迁是按照房屋
租赁合同来计户。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无论在公房中,落有多少个人的
户口,都是由承租人来签署征收
补偿协议。承租人也有权利委托1—2名代理人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
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