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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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手房交易流程

首先,领取《房地产转让申请审批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确认单》表格并填表;交易——买卖双方验人签字;查档——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抵押、查封(上午查下午出结果,下午查次日出结果);鉴定——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核价——财政部门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的成交金额评估房价;地税——缴纳卖方房产营业税(免税的地税部门开具免税确认单,5月1日后改到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当以上的工作完成后,第二天或第三天交件,七天后交契税,领取契证交手续费,然后交纳交易手续费封卷,注意,一定要领取证回执。
此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后,买房买方拿身份证原件取房证。
注意事项
卖方提供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买方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2份)。
备注:
1.房地产赠与、继承、委托、涉外以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公证书》。
2.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拆迁协议书》。
3.五年内买卖提供相应房地产转让审批书原件及抵税专用表原件。
4.验人签字时卖方夫妻及买方必须本人到场。
5.办理贷款请先预留资料,原房证(包括产籍图)、契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如该房屋为产权人和其配偶先购买的,之后产权人配偶去世的情况,需要其所有子女及合法继承人到场,产权人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可以办理转让。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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