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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类型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下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类型的认定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判断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信息内容、来源、用途、属性及安全敏感性等几个维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直接反映财产价值或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应认定为交易信息。

关键词

刑事 个人信息类型 交易信息 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李某1等17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或买(或交换)、或卖、或又买又卖的方式获取广元城区大量商业楼盘购房户的个人财产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于某为广告从业者,采取信息交换或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含公民姓名、联系方式、房屋详细楼栋号等内容的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一万三千余条,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其获取的信息予以出售、提供,共计获利4518元。被告人李某1为装饰从业者,采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业楼盘购房户信一万七千余条,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其获取的信息予以出售,共计获利500元。被告人张某1为装饰从业者,为拓展公司装修业务,采取购买方式,非法获取业楼盘购房户信一万余条。被告人袁利等其余14人,分别向被告人于某购买或提供业楼盘购房户信七百至四千余条不等。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所获取信息不应当认定为财产信息,应为交易信息或个人信息,自己所获取信息主要用于拓展业务的合法经营需要,未对公民人身财产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遂在一审宣判后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发表书面意见:案涉含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房屋详细楼栋号等内容的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不属于公民财产信息。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但对一审法院将案涉含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房屋详细楼栋号等内容的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认定为公民财产信息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川0802刑初531号刑事判决:认为案涉含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房屋详细楼栋号等内容的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属于公民财产信息,本案各被告人非法获取的公民财产信息均在500条以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责令退缴犯罪所得,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等16人不服,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川08刑终66号刑事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将案涉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认定为公民财产信息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依法改判。对除被告人于某、李某1、张某1、蒋某某、刘某1以外的其余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刑并宣告缓刑或单处罚金刑。判决现已发生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理解释,财产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高度敏感信息,与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具有财产属性,依据该信息可以直接、准确得知公民的财产价值状况,包括财产的金额、种类、分布等情况。如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组确认用户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相较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则属于较为敏感信息,是指从商品交易或金融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包含交易主体、标的、价格、时间、成立方式等交易要素,其敏感程度虽低于财产信息,但仍关涉公民个人隐私,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密切关系。

本案涉案信息虽包含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房屋详细楼栋号等公民个人信息,但并未包含详细记载房屋产权证号、产权人及共有人情况、抵押贷款及公积金贷款期限和金额等能够直接体现公民房产状况的信息,仅从该信息无法直接、准确获知房屋权属、房屋抵押贷款、房屋价值等财产状况信息,不具有财产价值属性,且本案各被告人主要使用前述信息中的公民信息及联系方式用于拓展业务,并未将前述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实质性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案涉信息并不具有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高度敏感性,故不属于财产信息。

案涉信息虽不属于财产信息,但是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各被告人因提供业务推广、装修装饰等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其所需目标信息为开盘在售的楼盘销售信息,案涉含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房屋详细楼栋号等信息为本地区各大楼盘商品房交易中产生的公民购房情况信息,包含了最基本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等商品房交易要素,关涉公民个人购房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属于交易信息。

案例评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型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并规定了特殊主体的从重处罚原则,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交易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并未再对财产信息与交易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作出进一步解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界定区分财产信息与交易信息存在较大争议。其中以本案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为典型,对信息类型的界定直接关涉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若认定为财产信息,则各被告人均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认定为交易信息,则除被告人于某、李某1、张某1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外,其余被告人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属于财产信息,各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商业楼盘购房户信息属于交易信息根据侵犯的信息条数不等,分别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财产信息的敏感程度应当与并列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信息、征信信息具有等同性,具有高度隐私性,直接反映财产状况,具有财产属性

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指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直接相关,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系高度敏感信息。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上不存在争议。对于财产信息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既包括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组确认用户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也包括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信息。[1]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行踪轨迹信息、通信信息、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单列为一项并规定数量达五十条即构成“情节严重”,是因为这四类信息高度敏感,除能反映公民基本信息外,行踪轨迹信息涉及个人的乘坐交通工具、宾馆开房记录、手机实时位置等信息,通信信息涉及具体与什么人说了什么等级具有私密性的事项,征信信息涉及个人信用卡及各种贷款使用、负债以及逾期情况,或涉及司法判决履行情况。无论是行踪轨迹、通信内容或征信情况都是公民不愿主动公开的,具有高度隐私性,能清晰、准确体现被害人财产、行踪、隐私状况。因此根据相当性原理,既然财产信息与行踪轨迹、通信信息、征信信息并列,那么财产信息在敏感程度上应与行踪轨迹信息等相当,具有高度隐私性,在内容上高度准确并直接承载和表现被害人财产状况,具有财产属性,而不需要进行推算、估价或进一步结合其他信息或方法才能准确获知信息所有人的财产状况。本案中,案涉商品房购房户信息虽然包含公民姓名、联系电话、房屋详细楼栋号等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要素组合仅能反映某商业楼盘房屋由某一购房户购买,而不能如可以用于确认金融服务账户权限的一组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信息要素一般,一旦获悉这些信息要素可以查询公民金融服务账户情况,并不能直接获悉公民财产状况。获取案涉商品房购房户信息除能获知房屋位置等基本信息外,无法获知房屋财产权要素信息,不具有财产价值属性,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可以推知,购房位置等信息在隐私性程度上与公民不愿主动公开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信息、征信信息并不具有同等性。

二、应坚持实质解释论,将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未实际造成人身、财产危害性后果的,不认定为达到财产信息的高度敏感程度

从实质解释论的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四类高度敏感信息入罪门槛低,不允许等外解释予以扩大,所以对于财产信息也应该从严把握,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实质解释论,对于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认定为财产信息。[2]本案中掌握案涉商品房购房户信息的各被告人均为合法商家,本案案涉楼盘部分处于在建未交房或无人居住状态,各被告人主要使用前述信息中的公民姓名及电话号码用于打电话推销服务以拓展业务,并未将前述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实质上也并未导致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发生,因此从实质上讲案涉信息尚未达到高度敏感程度。

三、交易信息来源于商品交易或金融交易活动,关涉交易隐私安全,因体现财产交易内容而容易与财产信息混淆,但其敏感程度低于财产信息。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交易信息是指从商品交易或金融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包含交易主体、标的、价格、时间、成立方式等交易要素。交易信息虽然在重要程度上弱于财产信息,但也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直接相关,往往被用于“精准”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中,各被告人主要为本地装修装饰从业者,其所需目标信息为开盘在售的楼盘销售信息,案涉信息即为本地区各大楼盘商品房交易中产生的公民购房情况信息,包含了最基本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等商品房交易要素,具有交易属性,相较于仅有公民姓名与电话号码内容的一般信息,关涉公民个人购房隐私,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较为敏感,因此,宜将案涉信息认定为交易信息而非一般公民个人信息。

综上所述,一种信息属于何种信息尤其是否属于财产信息应结合具体案情从信息内容、来源、用途、属性、信息安全敏感性等几个维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通过本案审理总结提炼出的精细的判断标准弥补法律规定的疏漏,为今后类案裁判提供审理思路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