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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祥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敬祥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成刑执字第4224号

罪犯敬祥,男,199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崇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二中少刑初字第23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敬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8242元(已履行10000元,判决载明)。刑期至2025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敬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3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敬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敬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