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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成功取保的亲办案例

案件简介:当事人韩某某,男,2004919日出生,回族,系宁夏海原县人,因在青海西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流水高达30多万元,,202302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302日当事人家属及时委托肖律师辩护。

韩某某成功取保的亲办案例

办案经过:肖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及其本人供述内容。经研判,肖律师认为:一是犯罪嫌疑人韩嘉俊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时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并经过与检察机关耐心得沟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正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的3项规定:2.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二是、尽管当事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涉案金额巨大,但属于仅提供银行卡,没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

 

具体理由如下:一是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二是仅提供银行卡,没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在整个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被告人的最低起刑点应该是三年或三年以下,三是被告人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等。

案件结果韩某某成功被泌阳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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