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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偷走了我的个人隐私

引言

谁偷走了我的个人隐私

 房产销售的电话一遍遍拨打,问一个在温饱线挣扎的社畜要不要买房——扎心;法考机构不断重复咨询关于法考的安排——烦躁;整形美容公司总是推销整牙、美容套餐——伤心。除了接到推销电话时候的不快,可能很多人还有一种隐隐的愤懑……我的电话和信息,到底被谁泄露了?与此同时,很多销售经理神神秘秘地拿来一沓电话表格给电销:“打就行了,别问来处!”
    根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从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工作的便利,在为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时,非法下载新生儿和产妇的个人信息,总量达8.9万多条。李某某将这些信息“转卖”给开设“健康妈妈母婴服务中心”的杨某甲和杨某乙,以及经营“酷儿宝贝摄影店”的肖某某。截至2020年6月案发时,她共非法收取“好处费”5.64万元。据李某某交代,她以为最多是违反医院的管理规定,直到案发时,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并发表最后陈述,对自己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向信息遭到泄露的公民致歉。该案件系医护人员涉嫌有偿向商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时间跨度长,信息数量多,社会影响较大。因案情复杂,合议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相关规定

国家很早就开始打击关于信息泄露的犯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关于出售公民信息的内容,具体如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在我们遇到个人隐私被泄露的情况,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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