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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被医院强行抽血去卖,真相究竟如何?

患者声称自己“住院期间被医院强行捆绑,抽其血液去卖,注射不明药物,不同意出院,在此情况下被迫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这样的知情同意是否有效,事件真相究竟如何?

住院期间被医院强行抽血去卖,真相究竟如何?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3日下午16时许,杨某在乡人大主席、乡派出所所长及乡综治办副主任等人陪同下,到某医院进行检查。后杨某与家属到医院处,院方在询问是否需要陪护家属陪护病人时,杨某表示不需要陪护,并在《关于××患者在住院和治疗中发生意外事件的说明签名书》的“不需要家属陪护,请亲属签名”栏及“单位护送人(家属)签字”栏分别签署杨某的名字。另,杨某还代家属分别在医院的《患者知情同意征求意见书》的“病员代理人签字栏”、《住院病人(或家属)知情谈话记录》的“家属签字栏”、《患者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的“送诊人员签名栏”中签署了其家属“杨某某”的名字。

其中,《患者知情同意征求意见书》内容为:“病员杨某在我院住院期间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我们应该将您在住院期间的病情,医疗措施、治疗情况、医疗风险等如实地告知您,对您的特殊检查治疗及手术的风险得您的签字同意,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您产生不利的影响,遇到下列情况时,请您明确我们应如何向您履行告知义务。

一、当您在诊治中病情有变化遇到危险,或是特殊检查、治疗、手术有较大风险,或是医疗费用较高时,或是治疗有困难遇到不治之症时,是否将真实情况告知您本人?已选择“是”。

二、当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需签署同意书时,是否由您本人签字同意?已选择“是”。

三、如果不将真实情况告知您本人,不由您本人签署同意书,您决定委托“杨某某”(该处是由杨某自己代写了家属的名字)作为您的知情同意事项代理人。”,在落款处病员代理人签字栏,杨某再次代家属签名,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16时0分。

杨某当日办理住院,在该医院的精神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精神障碍待查。原告入院后完善心电图、B超、血常规、电解质、生化、肝功能等辅助检查,予氟哌啶醇注射液、东莨菪碱注射液肌注,口服氯氮平片控制其精神症状,改善睡眠,心理疏导,对症治疗各种不适症状。

2017年11月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精神障碍待查。出院医嘱为:1、不适随诊;2、每月定期到院复查,每15天到院定时取药;3、专人保管药物、规律按时、按量服药;4、带药出院。

2019年1月17日,杨某到百色市某医院门诊检查,医院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杨某认为之前的首诊医院对其进行捆绑、强行抽血、注射不明药物,并拿其血液去卖,他一直要求出院,但医院不给出院,导致现在经常头晕眼花无法做工,并误导公众认为他是“××患者”,使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维权过程

本案中,杨某认为医院侵犯了其自身的知情同意权,并因此导致其患上“双相情感障碍”症的损害后果。作为原告,杨某对医院诊疗过错、损害后果和二者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但杨某的病历只能证明院方在知情同意书签署和告知上存在瑕疵,其所称“医院对其实施捆绑、强行抽血、注射不明药物,并拿其血液去卖”等无证据证明,对于所主张的精神损害亦无相关鉴定报告。

 

司法裁判

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杨某所称全部事件经过乃单方称述,无事实依据,不予认定。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全部诉求。

杨某上诉后未向法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初次就医是由当地政府送到有相应资质的医院,接收治疗并无不当;医院对杨某家属履行的告知义务,无程序不当,据此再次驳回上诉。

 

小律释法

首先,本案中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因此杨某对自己应对案件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提交相应的检验检查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或心理健康量表评分报告。

其次,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医院管理欠规范,知情同意书签署存在沟通不到位、签署主体不当等问题,但无证据证明这些管理问题足以导致患者产生“双向情感障碍”。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患者存在明确的损害后果。如果诊疗存在不足,但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患者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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