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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律师——拆迁纠纷中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到底应该归谁

原告诉称

婚姻房产律师——拆迁纠纷中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到底应该归谁

张某辉、孔某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2016年10月29日购房人孔某平、夏某与B公司签订的《丰台区C村回迁安置认购协议》、《丰台区C村回迁安置认购协议书补充协议》中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张某辉与孔某芳共同居住使用,待可以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时,登记至张某辉与孔某芳名下,夏某、孔某清、孔某平、张某予以配合;2.判令夏某、孔某清、孔某平、张某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交付给张某辉与孔某芳。3.案件受理费由夏某、孔某清、孔某平、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某辉与孔某平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15日生育一女张某,于2016年2月22日生育一女孔某芳。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G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某辉与孔某平离婚,女儿张某由孔某平抚养,女儿孔某芳由张某辉抚养。夏某与孔某清系孔某平的父母。自张某辉与孔某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C村D号内。后在2014年年底,孔某清、夏某与北京市丰台区C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北京市丰台区C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由双方共同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D号所有房屋。

根据拆迁政策,张某辉、孔某芳均享有48平方米优惠购房指标。为此,双方共同购买了三套房屋,一套一居室,尚未交付,建筑面积68平方米;一套二居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97.34平方米;一套三居室,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在张某辉与孔某平离婚前,张某辉、孔某平、孔某芳居住在三居室内,夏某、孔某清、张某居住在二居室内。后孔某平搬走,但在离婚后,夏某、孔某清搬进三居室。

 

被告辩称

夏某、孔某清、孔某平、张某辩称:不同意张某辉、孔某芳的诉讼请求。老院房屋由夏某、孔某清建设,与张某辉无关。即使张某辉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也不同意其居住使用。原老院房屋是夏某和孔某清建设,孔某清、夏某、孔某平三人的户口在该院。现在孔某平、夏某、张某在三居室居住,夏某在二居室居住。

 

法院查明

夏某与孔某清系夫妻关系,孔某平系二人之女。孔某平与张某辉原系夫妻关系,张某、孔某芳系二人之女。孔某平与张某辉于2021年11月23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确认张某由孔某平自行抚养,孔某芳由张某辉自行抚养。

2011年11月24日,乙方孔某清与甲方北京市丰台区C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丰台区C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乙方需腾退在丰台区C村内D号所有房屋,宅基面积431.0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75.13平方米,在册人口3人,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是产权人孔某清、之妻夏某、之女孔某平(已怀孕)、之女婿张某辉。腾退补偿款合计4753352元,其中区位补偿金额2370775元、重置成新及附属物作价543939元,腾退补助费1838638元。回迁安置预扣指标内购楼款合计1032000元,其中包括1.在册应安置人口3人,优惠购楼指标共计144平方米,购楼款619200元;2.未在册应安置人口2人,优惠购楼指标每人48平方米,回购指标共计96平方米,购楼款412800元。经折抵房款后,余款为3721352元。2016年3月3日,甲乙双方签订《C村新增人口补充安置协议》,约定原协议中未婚男女,现已结婚及生育,购楼款未扣,C村D号,产权人孔某清之外孙女孔某芳给予人均48平方米回迁安置指标,应缴购房款206400元。

2016年10月29日,甲方B公司与乙方孔某平、夏某签订《丰台区C村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约定乙方认购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回迁房一套,建筑面积97.34平方米,购房价款421831.48元,乙方于签约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同日,甲方B公司与乙方孔某清、夏某签订《丰台区C村回迁安置房认购协议》,约定乙方认购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回迁房一套,建筑面积138.39平方米,购房价款599725.28元,乙方于签约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双方均认可尚有一套68平方米一居室未交付。

当事人均认可,老院房屋为孔某清与夏某建设,孔某平、张某辉、孔某芳、张某均未参与建设。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张某辉、孔某芳居住使用,孔某清、夏某、孔某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张某辉、孔某芳驳回张某辉、孔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辉、孔某芳作为丰台区C村内D号的被安置人,根据拆迁安置政策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利益,本案拆迁安置房中的三套房屋已经选定,且其中两套已经交付,综合考量本案双方的实际居住情况、拆迁安置政策中关于每名安置人口享有48平方米安置面积的规定等因素,故张某辉、孔某芳要求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本案解决的是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并不涉及对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确认和分割问题,待将来具备产权确认和分割条件时,安置人之间可就产权确认和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解决。